爲加強和規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以下統稱工會經費)收繳工作,保證工會經費及時足額徵收,更好地發揮工會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60號)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准,全省工會經費由稅務機關統一代徵。具體意見如下:
一、代徵範圍
省內除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應撥繳的工會經費。
二、計費依據
繳費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以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爲計費依據。
單位全部職工是指在繳費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企業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員、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和聘任幹部、單位因各種原因聘用的臨時工、季節工、服務員、營銷員等人員,同時還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
工資總額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三、費率
工會經費的繳納比例爲繳費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
四、徵收管理
(一)稅務機關原則上對工會經費實行屬地化徵收管理,確有需要實行集中徵收的,由省總工會與省稅務局商定。
(二)各級總工會負責對所繳工會經費進行審定、覈算和檢查。
(三)繳費期限和納稅期限一致,繳費單位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
(四)稅務機關主要採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代徵工會經費。
(五)對拒繳單位由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各級稅務機關與同級總工會應加強資訊交換與傳遞,積極做好工會經費的代徵工作。稅務機關要將工會經費的代徵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配合工會做好記賬、對賬工作,雙方要對每個徵期工會經費的代收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和分析,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七)各級總工會和稅務機關不得擅自減免工會經費。繳納工會經費確有困難的單位,應提出申請並作出補繳計劃報當地總工會,由當地總工會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對撤銷、關閉和破產的單位,由繳費單位工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附有關撤銷、關閉和破產清算的檔案及相關複印件,報當地總工會覈銷後函告稅務機關。
(八)各級總工會應與稅務機關建立交流機制,透過培訓、研討、經驗交流等形式推進稅務代徵工作,對代徵工會經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稅務機關和個人在有關評優評先項目中予以優先推薦。
五、代徵管理費
市級總工會按實際代收工會經費總額的5%提取代徵管理費,按季支付市屬各區級稅務機關縣級總工會按實際代收工會經費總額的5%提取代徵管理費,按季支付給同級稅務機關。代徵工作有特殊難度、經費不足、需要提高代徵管理費比例的地區,當地總工會和稅務機關協商一致後報上級機關批准。代徵管理費主要用於稅務機關組織徵收、優化服務、設備改善、培訓交流、工作激勵等相關支出。稅務機關要對代徵管理費加強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