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規則範本
第一條 爲了保證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令、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矩。
第二條 公司舉辦董事會,應嚴格恪守《公司法》等法令法規及《公司章程》關於舉辦董事會的有關規矩,認真、按時安排好董事會。
第三條 到會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祕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第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舉辦兩次會議,由董事長招集,於會議舉辦十日以前書面通知整體董事。
第五條 有下列景象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招集暫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以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條 董事會舉辦暫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方法提早十天通知。
如有第五條第(二)、(三)、(四)規矩的景象,董事長不能實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許一名董事代其招集暫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實行職責,亦未指定詳細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一起推舉一名董事負責招集會議。
第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址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和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條 董事應於會議舉辦前三天以電話、傳真、Email等方法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自己不能參加,可書面託付其他董事到會會議。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到會時方可舉辦。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抉擇,必須經整體董事的過半數經過。
第十條 董事會暫時會議在保證董事充沛表達意見的前提下,能夠用傳真方法進行並作出抉擇,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自己到會。董事因故不能到會的,能夠書面託付其他董事代爲到會董事會。
託付書中應當載明署理人的名字、署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託付人簽名或蓋章。
代爲到會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力。董事未到會董事會會議,亦未託付代表到會的,視爲拋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抉擇可採納書面表決方法或舉手錶決方法,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三條 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評論和表決時,應當恪守法令、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矩,忠誠實行職責,保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爲原則。
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假如對某一議題的評論和表決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別離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假如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相相關係,該董事應迴避評論與表決,董事會抉擇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相關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相關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經過方爲有效。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載,到會會議的董事和記載人應當在會議記載上簽名。到會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載上對其在會議上的講話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載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儲存。
董事會會議記載永久儲存。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記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舉辦的日期、地址和招集人名字
(二)到會董事的名字以及受別人託付到會董事會的董事(署理人)名字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講話關鍵
(五)每一抉擇事項的表決方法和成果(表決成果應載明贊成、對立或放棄的票數)。
第十六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載上簽字並對董事會抉擇承當職責。董事會抉擇違背法令、法規或許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丟失的,參與抉擇的董事對公司負補償職責。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標明貳言並記載於會議記載的,該董事能夠革除職責。
第十七條 本規矩的解釋權歸於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規矩經董事會經往後施行。
具體的規定,是由公司的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比如說公司董事會定期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們通報情況,還有就是公司有重大的決策時,可以臨時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