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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兩大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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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兩大基本原則

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國家參與某一民事關係,其與對方當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2、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移轉財產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財產移轉也可以是不等價的或無償的。 

3、自願和公平原則: 

自願原則,也就是傳統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可以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但是,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不是絕對的,其不得違背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着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雙方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 

5、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是以權利爲核心的法,當然要以保護民事權利爲基本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內心真意,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不濫用權利,公序良俗原則是指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規定的帝王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一、自願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二、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們平等。”

這明確規定了主體地們平等的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因爲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就必然要求法律賦予主體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則是民法的首要原則。因爲社會成員只有在平等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係,才爲民事關係,賦予主體平等的地位是民法特有的調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