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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檔案銷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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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檔案銷燬管理辦法

一、涉密檔案的擬製、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燬,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二、涉密檔案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檔案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檔案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儲存涉密檔案資料。

三、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檔案、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祕密檔案,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四、傳閱涉密檔案、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五、涉密檔案、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範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範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六、凡因工作需要複印、印製涉密檔案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複印後的涉密檔案資料按涉密檔案管理。

七、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檔案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遊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祕密安全。

八、幹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全部 移交。

九、涉密檔案資料的清退和銷燬。閱辦的涉密檔案應當及時清退,需要銷燬的涉密檔案資料,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登記造冊,交由區保密局統一集中銷燬,個人均不可自行、隨意銷燬。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對違反保密規定,使涉密檔案資料發生失泄密的,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十、涉密檔案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彙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附:十條保密守則

1.不該說的祕密,絕對不說

2.不該問的祕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祕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祕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祕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祕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祕密

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密件、資料

9、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祕密事項

10、不攜帶祕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