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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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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認定標準

家有明確的標準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進階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以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普通標準住宅應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普通住房買賣可享受契稅、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隨着房價普遍上漲,“普宅”越來越難覓。

後來再次調整普通住房的認定標準: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內環線以內的低於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230萬元/套。按照新標準,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區域享受優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同時,由於之前的價格標準與實際市場價格差距較大,五環內的“普通住房”非常有限。如三、四環之間大多屬於三級及四級土地,按照之前標準分別爲9289元/建築平方米和7749元/建築平方米,而調整後,明確了“三環至四環之間175萬元/套”。以總價及各條環路來界定,購房者可更方便確定自己所購房屋是否爲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