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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單親和單身家庭),在市區實際居住。
2、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收入和資產條件。
3、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4、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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