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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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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標準

特別重大火災的判定標準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

根據新標準,火災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爲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新火災評定標準中對死傷數或財產損失額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火災的具體意義如下:

1、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災害性燃燒現象。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衆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爲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