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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鐵路保護條例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爲: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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