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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受證據材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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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受證據材料的規定

證據材料是指有違法犯罪發生的情況材料,它包括音像、錄音、書證、人證也包括同案人的揭發舉報。

受理單位爲接受證據材料的責任人,可以是基層派出所、警隊和專門受理羣衆上訪的機關,這些單位有權力和責任受理人民羣衆的揭發檢舉和被害羣衆的申訴,有首問責任制,約束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如果沒有結果的受理將會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