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務重大事項告知村民,並由村民參與管理、實施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全面、真實、及時、規範,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涉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都應當及時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對於村民提出的公開事項,在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不侵犯個人隱私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公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訂村務公開工作規劃,全面開展村務公開工作。
第五條 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 工作目標執行情況應當每年公佈一次,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隨時公佈。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檢視的戶外地方設立固定的櫥窗式村務公開欄,開通村務公開電子資訊平臺,對相關事項予以公佈。
全面建立村賬鎮代理制度,建立鄉鎮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和經濟財務監管中心,實現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安全和公開、公正、公平。
第八條 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