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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稱爲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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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稱爲地主

在我國土地改革之前,擁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靠出租土地爲生的人稱之爲地主。土地改革將地主的土地,分給了沒有土地的人,改變了延續數千年少數人擁有土地的現狀,使人人有田種。土地改革的實施,促進了社會的發展,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

新中國成立後農村家庭根據佔有生產資料的多少劃定的階級成分。按月當時的政策,一個家庭佔有大量土地,並且擁有車輛牲畜,並僱傭長工幫我勞動,更者把土地出租給沒有意義土地的佃戶,都可以劃爲地主成份。雖然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但沒有僱傭長工短工的,可劃定爲宦富農或中農。沒有田地靠租地或打長工爲生的家庭,則劃定爲貧農。

佔有相當多的土地所有權的人,應該稱爲土地的主人,我們就把這樣的人稱爲地主。

地主是一個歷史時期私有制的產物。只有在私有制時代纔有地主的稱呼,因爲地主佔有的生産資料(土地)要比一般人多,有的要超過一般人數倍,數十倍。

在公有制時代,地主的稱呼就沒有了。就成了歷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