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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土地權屬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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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土地權屬的訴訟

土地使用權確認糾紛發生之後可以透過協商,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政府不能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