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聲俱來”,其實際是對成語“與生俱來”的變造,雖然改變之後,使得新詞彙具有強調聲音或音質美感的效果,但是,僅四個字,至多算一種含義或想法,尚無法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文字作品”。
但是,此時若想要想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可將爭議內容變更爲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形式,透過其他表現形式顯現出性,從而取得在先權利。
“與聲俱來”,其實際是對成語“與生俱來”的變造,雖然改變之後,使得新詞彙具有強調聲音或音質美感的效果,但是,僅四個字,至多算一種含義或想法,尚無法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文字作品”。
但是,此時若想要想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可將爭議內容變更爲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形式,透過其他表現形式顯現出性,從而取得在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