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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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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共分爲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對稅務隨機抽查工作的性質、抽查對象和依據、抽查程序和抽查組成員的組成、抽查過程的記錄、抽查結果的處理等。

《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隨機抽查應當結合稅務行政執法風險管理要求,依據客觀、公正、不可預測的原則,採取定期計劃抽查和臨時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稅務機關選擇抽查對象時,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報告積極性、納稅服務態度、納稅紀律狀況等情況,以及有關稅收徵管風險監控機制、反正常經營風險監控機制、稅務執法風險管理機制等,以系統化、科學化、規範化的程序進行抽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工作,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5〕140號)、《河南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豫政辦〔2018〕50號)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抽查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進行監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綜合檢查、誰抽查誰負責、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第二章 抽查方式和抽查任務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爲隨機抽查,抽查事項應當嚴格按照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施。

第五條 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庫。執法檢查人員應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名單庫應錄入執法檢查人員基本資訊及其業務專長等情況,並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六條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查以金稅三期系統管戶清冊爲基礎數據庫。

第七條 建立“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日常監督管理需要,制定“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八條 實行動態管理。對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及“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監管對象齊全、監管人員合格、監管事項合法。

第九條 依據本級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年度隨機抽查計劃,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第十條 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公佈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的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章 名單抽取和派發

第十一條 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河南)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及其匹配的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二條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頻次進行,重點稅源企業不超過10%非重點稅源企業不超過3%非企業納稅人不超過1%。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抽查任務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要求執行。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四章 檢查實施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工作,應制定具體的抽查工作方案,統籌調配監管力量,按時保質完成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 按照“誰抽查、誰錄入,誰查處、誰錄入”的原則,及時將抽查檢查結果、查處結果歸集到企業的名下並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河南)予以公示。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後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

第十五條 對抽查事項的檢查,納稅人在接受檢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應當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河南)公示,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拒絕、阻撓、妨礙檢查人員或委託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接受、阻撓、妨礙詢問調查的

(三)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委託的專業機構提供所要求的相關材料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情形的。

第五章 抽查結果公示和運用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果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檢查結果資訊錄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河南)。

第十七條 檢查結果共分爲8種:1.未發現問題2.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資訊3.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4.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5.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6.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7.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8.發現問題待後續處理。

第十八條 按照資訊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充分利用網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網上政務大廳、網上辦稅服務廳等載體,設立服務專欄,向納稅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爲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處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應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納稅人的社會信用記錄,對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賄犯罪檔案等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納稅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羅山縣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