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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改旱田國家允許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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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改旱田國家允許改嗎

答案如下:

自己家的水田改旱田國家原則上不干涉。

國家在確保一億畝農田的政策下。在不改變農田的用途的基礎上,農田用途和使用由農田使用者自主。

但是前提是農田用途不能改變。比如農田作爲宅基地是不允許的。水田改旱田還是旱田改水田。都沒有改變農田的數量是允許的。只要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就行了。

擅自改旱地爲水田屬違法行爲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見,土壤改良、防治受損土地是納入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和管理範圍的。原因很簡單,土壤出現問題,不是局部的,成因也不是單一的,應該是氣候、水文、地質和人文活動等影響的結果。那麼,對田地的改良和治理,就需要全面瞭解、通盤考慮,需要由政府統一組織指導進行。

縱觀《土地管理法》“耕地保護”一章的相關條款,無不體現這一原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由縣以上政府要求用地單位將所用地耕作層土壤剝離用於劣質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八條規定,開發未利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進行第三十九條規定開墾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並經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耕地質量的提高,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應當由縣、鄉鎮政府組織。

所謂個人對地力的提高,在通常意義上是指深耕細作、建設小排灌設施、少施化肥、多施農家有機肥等不損害耕地的行爲。

在“改良”後的5畝地未經實踐證明小麥、玉米的年產量達到500公斤時,不能認爲此地的肥力就是得到了提高而認定其作法屬於土地改良。

李某擅自將自家5畝耕地挖低十多釐米,關於該行爲是否構成毀損耕地的問題,應從三個方面分析判斷:

第一,改旱耕地爲水田是否科學。5畝地所處位置和地形是否適宜作水田15平方米、7米深的蓄水坑對周圍土地和地下水是否構成影響

第二,是否將耕作層土壤剝離留用雖然原耕地挖下十多釐米後依然是耕地,但此耕地非彼耕地,因爲生地變熟地的過程是很緩慢的。目前我國耕地開發中往往缺少熟化土而影響耕地的質量。所以,李某將5畝耕作層土壤剝離出賣,已有損壞耕地嫌疑。

第三,對改良後的5畝“水田”的耕作利用前景作出評估。從《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關於保護耕地的規定看,耕地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耕地的利用和整治,與周邊的地形和環境密切相關。如果改造後的土地與周邊地形形成反差,影響這塊地和周邊土地今後平整、排灌、土壤改良,造成耕種條件難以恢復的話,應當結合其對承包地耕作層土壤的剝離,認定其行爲已構成毀壞耕地。

因此,應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李某承包地的毀壞程度依法作出鑑定,依據鑑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其違法行爲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