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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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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迴避原則

迴避原則如下: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是指公務員認爲自己與處理的公務具備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向有關負責人主動請求迴避處理,有關負責人對公務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

2、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是指公務的利害關係人認爲處理案件的公務員具備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在公務執行結束前,依法向有權機關請求停止該公務員繼續處理該公務,有權機關依法對此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准許申請的決定。

3、決定迴避。有權機關可以在沒有公務員提出自行迴避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認爲公務員存在迴避情形的,可以徑行作出迴避決定。

公務員迴避包括三種類型:職務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