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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社保合併最新政策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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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社保合併最新政策l

員工在異地換工作,需要申請申報轉移之後纔可以進行累計,否則是無法直接累計繳納年限。多個地方的社保是可以合併到一起的,但是前提是需要申請社保轉移,將多個地區的社保轉移到一處方可累計計算。

1、社保轉移是指在對於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係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2、從國家規定來看,換異地工作是不能在新的城市建立社保帳戶,只能建立臨時帳戶,原先交的社保也不能轉移到新的城市。所以,不要覺得換城市工作,就一定要把社保轉移到新的城市,而是要確定自己是要在哪個城市退休。其次,要考慮到自己的年齡問題。

3、在五險一金的異地轉移中,真正變動的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公積金。

因爲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而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需要員工自己繳費,所以如果發生工傷和生育時單位沒有給員工交這兩項社保,員工就不能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4、在社保當中,只有養老保險是可以在同一個帳戶中續交的。養老保險的異地轉移需要新城市社會保障局的接收函,把這張函給遷出城市的社會保障局以後,之前城市的社保局會將養老保險的金額打入到新城市的帳戶之中。

兩地同時交社保,該如何處理?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檔案規定,參保人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參保人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詳情可以參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帳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爲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爲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