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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四級傷殘。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第五條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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