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什麼叫公證意向監護人

心理 閱讀(2.61W)
什麼叫公證意向監護人

意定監護公證就是對意定監護的相關情況進行公證處理,確保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避免當事人由於家庭矛盾、情感糾紛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監護人不能或不願意行使監護職責,最終導致當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後,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意定監護相比法定監護的優勢在於,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就約定能夠單方面解除監護關係。在監護設立人頭腦清醒的情況下,監護設立人與被指定的監護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監護關係的意願時,都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對方同意,更無需經過冗長的法院訴訟程序來終止監護關係。這對雙方的生活保障與合法權益都是一種快速有效的保護。

監護關係在實體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具有法律後果。監護人往往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監護人完全無行爲能力的,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被監護人行爲能力受限制的,進行民事活動亦應由其監護人代理,或者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訴訟代理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意定監護公證的主要內容是雙方確定的意定監護關係,對於監護人的職責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依法履行,爲了避免一方在後期存在監護矛盾,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公證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什麼叫公證意向監護人

意定監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爲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

意定監護的公證與其它的公證是一樣的需要到當地國家批准的公證處部門進行公證監護公證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3、被監護人屬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證明

4、意定監護協議

5、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