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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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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和年限

繳費年限與連續工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繳費年限是單位和職工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

連續工齡是按國家規定可累計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用於衡量職工勞動時間長短。

但由於歷史原因,職工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連續工齡有什麼聯繫和區別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爲生活資料全部來源或主要來源的一年爲單位的工作時間,工齡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個職工爲社會貢獻多少以及工作熟練程度的一個指標。

根據我國相關政策的規定,以下情況下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爲連續工齡:

(1)調動工作的勞動者,調動前後的工齡連續計算

(2)企業派出學習、進修的勞動者,學習、進修的時間應計算爲連續工齡

(3)企業停、轉產期間,勞動者在這一期間應計算爲連續工齡:

(4)企業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在企業工作的,在企業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可連續計算爲本企業的工齡

(6)轉入本企業工作之前,職工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以及參軍的軍齡,均可作爲連續工齡計算

(7)實習員工在本企業實習的期間,應作爲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不是連續工齡,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指單位和職工同時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用於衡量職工繳費時間長短,是計發養老金數額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