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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學校接收特殊兒童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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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學校接收特殊兒童的標準

1、智力的評估或者醫院的診斷證明

2、具備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以輕度、中度爲標準進行實際篩查)

3、無精神病、癲癇病、心臟病、自殘自傷、攻擊性行爲或其它重大疾病

4、由家長或監護人帶領適齡殘疾少年兒童到現場報名並進行檢測。相關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爲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