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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立案偵查意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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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立案偵查意味什麼

意味着要進行案件審理。立案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如果已經顯示法院立案狀態,表示法院已經受理了原告的起訴,並將開庭審理相關糾紛,雙方當事人等待法院送達或者開庭即可。刑事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一、

意味着案件可以進行立案偵查了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爲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爲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爲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

二、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外,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安機關偵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61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送達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126條和第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必須要經過立案之後才能進行審查,但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立案偵查的時候執法人員也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讓犯罪人員得到應有的處罰,所以,對於案件的立案就必須要有構成的要件。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或者觸犯相關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爲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