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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教費報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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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教費報銷規定

獨生子女及計劃內生育的,報銷保教費,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銷標準。市級示範園及以上級別幼兒園按350元的標準報銷,其他幼兒園按相應等級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報銷。

(二)報銷方式。父母同在本地工作,雙方單位各報銷一半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現役軍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園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部報銷父母一方爲在職職工,幼兒在本地入園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部報銷喪偶或者離婚的,其子女入園的,由領養一方所在單位全部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