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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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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認定規則

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鑑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

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鑑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

第三十條 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起火原因,聽取當事人意見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複覈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爲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