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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辦事人員或負責任人予以說明理由或依據。
2、根據其理由再決定如何辦。沒有說明不予以開具理由或依據的,可以向當地上級部門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或答覆。3、然後或補充材料繼續去開接收證明,或將這些說明或答覆回饋給所需接收證明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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