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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不到場證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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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不到場證明了什麼

證明了,證據不完整,某一方有輸的心態。

第一種情況:

原告不按時到庭,一般是按撤訴處理。其後果是,自己的訴訟請求完全泡湯,並且拜拜搭上訴訟費。

案例:

原告甲訴被告乙債務糾紛,開庭日期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裁定原告撤訴。

第二種情況:

被告不按時到庭,一般是缺席判決。其後果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方失去抗辯的機會,本方的理由得不到陳述。一般來說,缺席判決對被告方不利。

案例:

原告甲訴被告乙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種損失2萬元。被告以爲原告也打傷了自己,傷情損失和原告相仿,故不到庭。法庭缺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種損失兩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第三種情況:

對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經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可以拘傳。其後果是,面子上很難看。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案例:原告甲訴被告乙贍養費糾紛。原告要求被告沒有支付贍養費五百元。被告私下認爲原告在自己幼年虐待自己,自己無義務贍養原告。爲審理本案,法庭派出法警,將拒不到庭的被告拘傳到法庭。

第四種情況:

如果是有獨立請求全的第三人不到庭,一般是按本方撤訴處理,並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司法實踐中,多數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往往是覺得自己有理輸不了官司,或者原告是胡鬧,因此不當回事。即便是自己有理,也應當及時到庭發表自己的觀點,抗辯原告的觀點,審查原告的證據,出示本方的證據,這樣才能讓法官能夠更客觀地做出判斷。因此千萬不要以爲自己有理就不用到庭。

綜上所述,當事人如果可能的話,應當儘量到庭應訴,實在有特殊事情不能到庭,如果有時間可以和法官聯繫是否能改變開庭日期,或者派代理律師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