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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其家屬申請註銷戶口。對重新出現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爲其恢復戶口。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註銷其戶口。申請補辦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提出補登戶口申請
2、所在單位覈實、簽字並加蓋公章
3、戶口未落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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