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複印件是起到一般性證明作用,只用於普通類檔案管理。身份證複印件沒有其它用途,只是在檔案中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證明。所以即使被壞人利用,當事人或企業也不用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