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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管:是基層公安機關爲彌補警力不足而按照一定程序聘用的輔助警務人員(即過去的聯防隊治安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和保安工作性質差不多。但不是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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