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麼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董事會的職責有:
1、召開股東會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制定公司的各種方案、經營計劃
4、決定公司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制定管理制度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