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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設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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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設備管理條例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執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執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