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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醫藥費報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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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醫藥費報銷標準

局機關正式在編職工(含掛靠、代管單位)18歲以下獨生子女,可以享受發放醫藥費和報銷醫藥費。

2、機關職工18歲以下獨生子女按照原規定,每年發放800元醫藥費,屆時打入職工工資卡。

3、除發放800元醫藥費外,根據職工子女看病花費較大的實際,規定職工18歲以下獨生子女每年可以報銷3000元(含800元)醫藥費。具體報銷時間爲每年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報銷的需在12月20日之前報銷完畢。滿足800元藥費單據之後即可報銷,報銷的最高限額是3000元,超過費用由個人承擔。

4、職工獨生子女發生的醫藥費單據,由人事處負責人和機關分管計劃生育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到財務處報銷。

5、報銷醫藥費的規定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執行,職工獨生子女在2008年可以報銷1500元(含800元)醫藥費。

過去的獨生子女醫藥費是由父母一方的單位按照花的藥費50%報銷。現在從孩子一落生就可以上保險,按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剩餘的部分由自己擔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