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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而且不得連續傳喚被詢問人,如果是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得刑訊逼供,在關押超過四十八小時後,應該移交看守所關押,不得長時間滯留在派出所,詢問的記錄要嫌疑人簽名,還要在詢問的時候同步錄音錄像。
刑事案件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治安行政案件的詢問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適用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24小時。超過就是違法行爲,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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