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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複審,是指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因爲勞動能力鑑定分爲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級別的不同,享受的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也有很大的區別。
隨着時間的推移,工傷患者的傷殘情況也有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這時候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極爲重要,這關係到工傷員工的切身利益。
複審鑑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鑑定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如果複查鑑定結論有變化的,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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