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辦理開工許可證的,需要滿足或提供以下條件(證明)
:1、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手續,2、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拆遷工作情況報告,4、已落實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稱,5、滿足工程需要的資金、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6、所制定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施工許可的條件
1、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獲取土地使用權=》獲取施工許可
2、城鎮規劃區建立的工程需要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線程符合基本施工條件(三通一平),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的要求
4、有符合工程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圖紙設計檔案已按規定審查
5、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6、建設資金到位
7、確認施工企業
8、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包括新增的監理和消防
開工報告的條件
1、資金到位情況
2、投資項目市場預測
3、設計圖紙是否符合要求
4、現場條件是否滿足三通一平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