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爲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的範圍:
1、電工作業。
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
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
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