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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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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是什麼意思

風險提示就是指將訴訟活動中的風險明明白白地告訴當事人,讓打官司的當事人做好承受、防範和應對訴訟風險的心理準備和行動預期。

向當事人提示民事訴訟風險,旨在幫助當事人避免一些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以最小的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實現權益。 

風險不單純是一個商業概念,無處不在的風險並不僅僅存在於股市,在訴訟領域同樣存在形形色色的訴訟風險。

風險與收益相伴而生,有收益往往意味着有風險,勝訴或許是當事人最大的訴訟收益,而敗訴則無疑是當事人最大的訴訟風險。

所謂訴訟風險就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遭遇的與爭議事實無關的,可能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因素。

在民衆法律意識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導“對簿公堂”式現代訴訟理念的同時,也有必要提示法律消費者認真對待訴訟風險,不能草率盲目地打官司。 

一般而言,訴訟風險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訴訟請求不當

2、不能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3、不按時出庭

4、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5、超訴訟時效

6、超時效申請強制執行

7、債務人無足夠可供執行的財產

8、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等。

可見,“證據”和“時效”是誘發訴訟風險的兩大主要因素。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商訴訟通行的舉證規則,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能向法院舉證或舉證不完整,自然應當自食其果地承擔敗訴後果。

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固定和保全相關的證據。

訴訟是一項與時效息息相關的活動,向法院請求主張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通常是兩年,而因身體受到傷害、商品質量不合格、保管財物丟失毀損等要求賠償的訴訟,以及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僅爲一年。

一旦超出訴訟時效,當事人任何合情合理的訴訟請求都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通俗地講,這種超時效的官司其實在沒打之前就已經輸了。 

承受、防範和應對訴訟風險,是當事人在選擇訴訟時必須具備的心理準備。

當前,不少法院都推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使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就能預知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潛在的風險。

此舉無疑彰顯了法院打造“服務型法院”的服務理念,凸顯了現代法院的司法服務和司法指導功能,昭示着現代法院愈來愈重視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訴訟風險在律師的風險代理中表現得最爲明顯,“高風險高收益”的經濟學原理在風險代理中表現得最爲純粹。

在風險代理中,風險代理人可能獲得高於普通代理的代理費用(勝訴後當事人通常按約定提取部分收益作爲對風險代理人的回報),同時,風險代理人也可能直接面對這樣的訴訟風險:

一旦敗訴,風險代理人可能非但得不到任何代理費用,並且可能自己承擔相關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