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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己法自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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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己法自守原則

董必武提倡“己法自守”,主要基於三個理由:一是敵人可能利用我們法律的不完備來和我們進行鬥爭。二是我們的立法是表達了我們的意志。我們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都不守,根本不可能讓別人來守。三是如果黨員幹部違法,會招致羣衆不滿,導致社會不安定。

董必武不但倡導,而且以身作則。解放前,在重慶親自掌管紅巖機關財務開支期間,他要求辦伙食的同志既要想盡辦法改善領導和同志們的伙食,又決不能亂花一分錢。有一個月,在月底伙食費結算時,賬面上有六角錢的開支平不了。爲此,董必武十分自責,他執意在機關大會上作了檢查,並親自向黨中央寫了檢討信。新中國成立後,家鄉的親友以爲他在北京做了“大官”,經常到北京找董必武“幫忙”,董老一律加以拒絕。他曾在信中委婉地對一個親戚提出批評:“除了法律規定的職權外,任何人沒有特權。在你的思想中對這點似乎還不很清楚。”

提倡黨員幹部帶頭守法,把黨員幹部守法作爲整個社會守法、執法和司法的關鍵。董必武在長期的政法工作實踐中形成的這一“己法自守”思想,是他幾十年艱苦思考與躬身實踐的成果,是其法學思想的精髓,顯示了其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奠基人的卓越遠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