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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期限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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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期限最新規定

我國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的時限一般爲七天,七日之內未批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捕決定或者退回進行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