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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它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2、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手續。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爲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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