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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哪四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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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哪四個權

1、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2、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是對聯合國透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有關規定的概括。

具體而言,生存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發展權是指充分發展其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受保護權是指不受歧視、虐待和忽視的權利而參與權則是指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並就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參與權,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考慮到受教育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未成年人保護法》把受教育權從發展權中單列了出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貧困、殘疾、失去監護和暫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實際困難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