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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決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爲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此後該法歷經5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改革開放進程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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