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
1、最爲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
2、邀請聽到的人作爲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3、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要有進行誹謗的人對你的言論的音像資料,書面的出版物,微信,微博的截圖,通話的錄音 ,講話,發言的錄音等。以上這些有關對你誹謗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悖的證據。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