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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年末繳養老保險退休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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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年末繳養老保險退休怎計算

工齡現在國家規定職工退休是按照繳費年限計算,那麼沒有繳費,也就沒有繳費年限,所以也就無形中交養老保險金年限也就計算了,工齡不繳費的就沒辦法計算退休費,也就不可能算做工領,只要繳繳了養老保險,那麼在哪裏工作都是計算工齡的養老保險與工齡計算工齡的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爲: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爲:

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爲: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爲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爲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帳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帳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佈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準。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佈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準,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