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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與二審改判有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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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與二審改判有啥區別

二審調解與二審改判的區別在於案件結果形成的主體不同。

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在二審法院審理中,當事人有自願調解的意願,在二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二審法院出具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既發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這個結果形成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他們自願達成的協議。二審改判是二審法院審理認爲一審判決,符合改判的條件,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結果。改判的主體是二審法院。

二審調解與二審改判的區別首先要明白它的含義。調解的前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才能達成調解,調解有利也有弊,利是雙方都能接受,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弊是有一方事後感覺對自己不利,就沒有了申訴的權力,因爲調解書是不能上訴和申訴。

二審判決後,如對判決不認可,雙方有可以申請再審或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