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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制定衛生法律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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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制定衛生法律的是

制定和頒佈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

但也有規範性的法規,視爲二類法規,即條例或規定、辦法,則由衛生部或司局制定經部批准施行。

再就是地方性法規和條例由各省人大制定頒佈有效。

行政性規定由主管機關制定並施行同樣有效。

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我國主要的衛生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