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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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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辦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爲,方便羣衆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模式

契據登記

契據登記制度,也稱形式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契據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登記爲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2)登記與否不予強制。(3)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主義。(4)登記無公信力。(5)登記簿採人的編成主義。(6)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狀態,即不僅登記不動產物權的狀態,而且登記物權變動事項。

權利登記

權利登記制度,又稱實質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爲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權利登記制度爲德國民法首創,併爲瑞士、奧地利、匈牙利等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所採用

權利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登記爲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3)登記具有公信力。(4)登記採用強制主義。(5)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6)登記以不動產權利的靜態爲主。

特倫斯登記

特倫斯登記制度,又稱權利交付主義登記,是指經實質審查後用登記機關發放的權利證書確認產權以便利不動產物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特倫斯登記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1)登記不實行全面的強制主義。(2)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3)登記具有公信力。(4)交付權利證書。(5)登記土地上的權利負擔。(6)設定賠償基金。

第一、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第二、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第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

第四、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給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