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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地球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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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地球的法律有哪些

保護地球的協定或者法規有《巴黎協定》和《國際環境法》。

一、《巴黎協定》

《巴黎協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透過、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該協定爲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

《巴黎協定》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並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

二、《國際環境法》

國際環境法是由各國爲了保護自然環境而締結的一系列條約組成,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以後,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是國際環境法誕生的標誌。

擴展資料

制定《巴黎協定》的意義:

1、推動各方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積極向綠色可持續的增長方式轉型,避免過去幾十年嚴重依賴石化產品的增長模式繼續對自然生態系統構成威脅。

2、促進發達國家繼續帶頭減排並加強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財力支援,在技術週期的不同階段強化技術發展和技術轉讓的合作行爲,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

3、透過市場和非市場雙重手段,進行國際間合作,透過適宜的減緩、順應、融資、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式,推動所有締約方共同履行減排貢獻。

保護臭氧層: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氣象組織)對強調地球臭氧層造成的損害頗有助益。由於有一項被稱之爲《蒙特利爾議定書》的條約,世界各國政府都在分期禁止造成臭氧層損耗的化學品,以更安全的替代品加以取代。這項努力將使數以百萬計人民免於因更多暴露在紫外線輻射下而增加患面板癌風險。

防止過度捕撈:世界上16%的魚類都被過度開採,8%已嚴重耗減或正在枯竭後復甦。糧農組織監測海洋漁業生產併發出警告,以避免過度捕撈造成的損害。爲了處理這個問題,糧農組織及其成員國共同努力制定了1995年透過的《負責任漁業行爲守則》。

禁止有毒化學品:《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謀求使世界擺脫有史以來創造的若干最危險化學品。這項2001年透過的聯合國公約專門針對12項能夠造成人員死亡、破壞神經和免疫系統、致癌和引起生殖系統紊亂、妨礙兒童發展的有害殺蟲劑和工業化學品。其他聯合國公約和行動計劃也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處理氣候變化、保護瀕危物種、防治荒漠化、清理區域海洋和遏制有害廢料跨界轉移。

促進世界各大洋的穩定與秩序:聯合國根據一項公約,率領國際社會努力對利用海洋情況加以管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幾乎獲得普遍接受,該公約第一次爲海洋表面和海洋下面的一切活動提供了全面法律框架。公約爲建立海洋區、確定國家海事管轄權、公海航行、沿岸國和其他國家權利與義務、保護和養護海洋環境義務、合作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都制定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