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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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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通則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區,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爲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爲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