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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於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要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前,要依法向犯罪嫌疑人送達移送起訴告知書,有犯罪嫌疑人簽字後附卷,並且向犯罪嫌人送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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